■ 談股論市
  《證券法》第116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
  6月12日,由於上交所除權價計算失誤,下午XR海潤光伏實施盤中臨時停牌,6月13日海潤光伏發佈公告稱,將與上證所共同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2014年6月6日,海潤光伏發佈2013年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實施公告,擬以資本公積金向除原海潤光伏20名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每10股定向轉增1.6股公司股份(海潤光伏總股本實際增加4606萬股、實際增加比例為4.4%),除權日為2014年6月12日。按照《上交所交易規則》,除權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1+4.4%),由此6月12日當天除權後的開盤價格應為7.95元。但實時行情顯示海潤光伏的除權開盤價鎖定在7.16元,參考價誤差產生的原因,是公司未充分考慮本次資本公積金轉增並非面向全體股東這一特殊性,另外上交所在具體操作審核中也未充分註意該特殊性,按公司向全體股東轉增1.6股得出公司除權參考價。
  發生這個烏龍事件後,上證所稱海潤光伏6月12日的股票交易結果有效,但事情或許遠沒有如此簡單。比如,既然6月12日的交易有效,那麼12日上午交易結束產生的收盤價7.35元也應該有效,那未來海潤光伏重新開盤,漲跌停板的基數是否也需要以7.35元為準?如此下去等於是“將錯誤繼續下去”。筆者認為,較為妥當的處置方法,或許應該假想6月12日交易沒有發生,復牌時應該以6月11日的收盤價計算漲跌停板及其運作區間。當然,在計算上交所及海潤光伏承擔投資者賠償數額時,可以這些已經發生的交易為基礎計算。
  第二個問題就是賠償問題。上交所與海潤光伏在本案中或許都應該承擔責任,尤其是上交所責任難免。上交所對除權參考價的設置失誤,造成股票價格交易區間被強制在較低價位,對市場形成誤導,影響了賣方權益,理應賠償。證券市場投資者被認為是“金融消費者”,各國金融制度都非常重視對其進行重點保護,交易所不得以自己的市場監管者身份要求豁免民事責任,民事責任豁免原則僅限於交易所的正當監管行為,對於其提供市場服務的行為不能適用。
  事實上,證券交易所承擔損失有專門資金來源。《證券法》第116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而按《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2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應用於彌補證券交易所重大經濟損失,防範與證券交易所業務活動有關的重大風險事故。交易所在履行服務職能過程中所產生的賠償責任,理應屬於證券交易所重大風險事故,當交易所負有賠償責任時,應可使用該風險基金,不過,在以風險基金賠償相關主體的利益損失後,按該辦法第13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有權向有關責任方追償,並將追償款轉入該基金。
  □熊錦秋(財經評論人)  (原標題:上交所怎樣為烏龍事件埋單)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qv68qvhxe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